解析:
在程序启动之前,并无明确且固定的时间点用以界定财产转移行为。
然而,于债务产生之后,若明知可能需承担债务,却故意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从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的,均有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例如,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较短期间内,将数额较大的财产无偿转让或者以低价售予他人,此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