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张某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张某可以基于第三人陈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的。现陈某去向不明,故张某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直接以刘某、傅某为被告至,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傅某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陈某追偿陈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