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终止日期为批准供地的本级政府认为应该依法收回时止)。是行政分配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通常针对国家重点扶持项目,行政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等。
划拨土地在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了以后,需要有划拨转出让的程序或者直接被国家依法收回,所以不会再出现楼上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2、出让用地是通过市场化招拍挂有偿出让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是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表现。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土地买卖。
3、无论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都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即占有、收益、利用的权利,并非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在天朝,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