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优惠卡不退卡不退费的条款系健身房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明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如健身房未曾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该条款,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项约定无效,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消费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