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⑵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⑶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不同省份依据刑法可以规定不同额度标准,以浙江为例,10万以上就算数额巨大,所以130万,在浙江的话可以够刑事责任了,最高判5年。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6周岁以上都要负刑事责任。具有主观故意,明知道是他人得到财物,经他人催告仍不归还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是其行为表现,但因为财物毁损灭失或被其他人占有无法归还的,不构成本罪。侵占对象是他人财物,如果是误以为自己的财物,或者该财物的归属还未确定,都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