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判定准则就是劳动本领判定是指劳动功效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判定。劳动功效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本领判定准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006年,国家发布了《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准则》)B),这是新的工伤判定的国家准则,准则共分10级。工伤偿付准则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工人致残等级判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效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区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款,条款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准则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本领,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本领,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本领。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准则的具体限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限定:劳动本领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意外的处置中,劳动本领的判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议而在诉讼中提议,判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再次判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诉讼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诉讼后还要向法院提议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