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奏效要求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时签订中文与外文的姓名,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解决公证,通常商定为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日奏效(严格按照法律签订时就奏效,只是由于必须解决公证)。
二、买受人解决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
1、买受人为港澳台人士的,需提交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2、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需提交护照、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姓名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寓居证(资料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境外公证的要求
1、台湾人: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组织公证后,经海基会传递至海协会,由海协会将公证书递至文书使用地的公证管理协会认定。(注:整个经过需15个工作日左右)
2、香港人:委托书须经大陆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公证即可。
3、其他境外人:委托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组织公证后,往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定即可。
四、境外人士借贷要求
1、在借贷地城市有固定收入的
①身份证明
②寓居证
③就业证明或法人代表证
④收入证明(附个人所得税税单)
⑤任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合同2)在借贷地城市无固定收入的
①身份证明
②收入证明(经所在国公证组织公证)
③婚姻证明及另一半认可购房典质借贷证明(经所在国公证组织公证)
④另一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