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起诉提起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新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当然,解散公司的救济手段应当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