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事实上的给钱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给钱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事实上给钱人虽然给钱但是自己的姓名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事实上给钱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事实上给钱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返利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做法,事实上给钱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事实上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返利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事实上给钱人导致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由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能够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事实上给钱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职责。
4、代持股人意外丧命引发继承或离婚纷争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丧命,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牵涉继承或离婚分配的法律纷争。事实上给钱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纷争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