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