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承包给钻井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并签定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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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条款内约定此种责任由施工方负全责,那就不赔担赔偿责任。但正好缺这个,那只有依法部分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了,具体赔偿比例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有争议的就由管辖权裁定或是判决认定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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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