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坐牢后停止薪水待遇。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政干【2008】297号),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位附加刑)的,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退休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二、军队退休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限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军队退休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级再次确定退休费和各项生活待遇准则,并按新确定的职级执行住房、医疗等待遇(已购房的不再再次调整)。职级待遇的再次确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解决;尚未移交的由原单位按任免权限解决,再次确定职级待遇后按照限定纳入年度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
四、退休士官参照本通知限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