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西安市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单位支出项目及标准)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有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后《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余伟安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处理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经验对陕西工伤事故赔偿问题总结如下,仅供各位朋友阅读参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二是由单位支出的项目。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则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条例》等规定一切费用。
下面我们先分别列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和单位支出项目及标准。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一)医疗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二)伙食补助费:20元天,2013年1月1日起,西安市执行30元天。
(三)交通、食宿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因公出差标准)。
二,伤残待遇
(一),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7个月的工资,具体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二)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的工资的:
一级→90,二级→8
5,→80,四级→75
(三)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律师提醒:陕西省工伤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2010)》等确定辅助器具费。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所增加和变化)
单位支出的项目及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福利待遇
2,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级→70,六级→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
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综合以上赔偿项目
律师总结如下:
(一)职工工伤(伤残)待遇项目包括: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至四级伤残津贴5五、六级伤残津贴6生活护理费7辅助器具费8伙食补助费9交通、食宿费用10劳动能力鉴定费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工伤(伤残)待遇项目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福利待遇,
2,五、六级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工伤(伤残)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项目:
1医疗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一至四级伤残津贴4生活护理费5辅助器具费6伙食补助费7交通、食宿费用8劳动能力鉴定费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
(五)工伤待遇中目前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这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