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说明,无任何限定在两方离婚时,小孩有自己的自由选择权。虽然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指导意见限定,在两方离婚时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但是,这里只是说考虑娃儿的意见,但并不是予以自己绝对的自由选择权。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甄别事务的本领,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娃儿意见并结合对小孩有利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后裁判抚养权的归属。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36条限定,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