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治安处罚后是否可以再
在治安处罚裁决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于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消或变更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赔偿自己因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受的损失,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是行政复议和诉讼。
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治安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第
一,当事人对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不服的;
第
二,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强制传唤、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
三,对公安机关裁决的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不服的。
但是,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的,可以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双方当事人应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治安行政复议应在当事人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裁决后5日内,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就失去了这一申诉权利。
最后,治安行政复议应当是向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应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裁决仍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为案件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