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物业费由业主缴纳,租户享有物业服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即指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同时也不是物业区域的区分所有权人,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约定属于债务的转移。依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约定,只有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上述案件中的二被告人没有相关约定,故作出了由业主承担物业费给付责任的一审判决。当然,业主在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之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