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联盟我省事实上,经研究决定,对公司离休干部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贴费准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司离休干部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限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离休干部丧命丧葬补贴费准则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工人月平均薪水(原行业兼顾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薪水)的2倍计发。
三、调整公司离休干部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贴费准则所需资本,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限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