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对于南北向排列的房屋,楼间距不小于楼高的0.7倍;东西排列的房屋,楼间距不小于楼高的0.5倍。具体限定参见下列《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B5018093)的条例:
1.0.
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寓居生活环境”
5.0.2“住宅间距,应以需要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
2.1“住宅日照准则应符合表限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限定:
(
1)老年人寓居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准则;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准则降低;
(
3)旧区改建的事项内新建住宅日照准则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准则。”
5.0.
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准则确定的分别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5.0.
2.3住宅侧方间距,应符合下列限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方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