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理职工主张工伤待遇,初次鉴定了个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也按二级判了一次性工伤待遇六十多万。后单位不服,二审过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条的规定提出了复查鉴定申请,初次鉴定的机构受理了,经鉴定,由于恢复得好,复查鉴定结论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现在职工和单位都服了这个复查鉴定结果,二审恢复审理。我想请教:职工的工伤待遇各项都得按四级、部分护理依赖的这个结果来重算还是部分须重新计算(那几项重算)单位已经按二级伤残给付的部分不应返还,未给付的部分应区别对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原级别支付,伤残津贴及医疗保险费、护理费等在复查鉴定结论生效之前应按二级支付或缴纳,此后应按4级对待,应该全部按四级来认定。理由:
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2、复查鉴定结论只能对此后发生的费用产生效力,其本身不具有朔及力。
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定,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情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4、复查鉴定后,如果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要求复查鉴定,单位认为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定,新的复查鉴定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
5、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待遇,因其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及诉讼。综上,我认为,应以复查鉴定结论生效这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