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综上,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