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定要求: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受质量职责的法律文件,能够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增加商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商定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限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手续、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书。 无论合同中可否写明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在交房的时候必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