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夫妻,经准许,能够再生育一个娃儿:
1、两方均为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报宣布全面实施二孩政策)
2、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乡下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子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人或一方从事工商业2年以上的以及两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除外;
3、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4、两方均为乡村居民,女方爸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闺女,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爸妈,已生育一个娃儿的(只适用于姊妹中一人);
5、两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6、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产娃儿,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二婚前已生育一个娃儿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二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娃儿的;
10、已生育一个娃儿,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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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持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子,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准许后执行。在户籍规则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乡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限定的适用于乡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