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解除合同与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怀孕、产期、哺乳期妇女是绝对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根据解除合同的意思,使合同在合同期内提前停止效力。还有个概念是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因为某一客观原因根据法律规定使合同失效,终止合同包括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等。
二、合同终止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解散,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相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需全额支付,哺乳假及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看了这些,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要求公司补偿未休完产假部分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应的钱款,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