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你可以向要求A、B给付欠款,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B都有义务偿还拖欠的货款。合伙企业虽然解散了,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从合伙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应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起请求的,该责任消灭。A、B经营的合伙企业欠你货款,你作为债权人应在合伙企业解散后5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所以你可以向要求A、B偿还货款,不受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