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工作地点是够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拒绝搬迁,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需要结合该等变更是否会给员工带来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定。在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的情况下,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二、即使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在用人单位实际搬迁时,其合理和合法性也许遵照上述原则来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合理的工作地点安排,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但假若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或者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提供班车或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等),那么即使合同有约定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因为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
三、员工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是可认定“旷工”
旷工属于员工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旷工通常应以员工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在用人单位搬迁争议当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迁移未给员工造成实质性困难并用人单位提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员工仅以变更工作地点未经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可以认定为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未作任何解释和沟通即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四、员工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工作地点调整已给员工带来影响比较小,比如上下班时间增加了一小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或者在给员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安排班车或者用人单位对长距离上班给予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程序来处理。但假若公司是跨省的或者跨大区的搬迁,造成员工上下班时间大幅增加,即使给予交通补贴也不能够合理弥补的情况下,或者导致原来自住房员工可能需要在外地租房居住的情况下,员工拒绝是符合常理的,用人单位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与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拒绝搬迁构成或旷工来处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