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薪水。未支付的,劳动者能够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也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劳动合同、薪水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等。法律依据:《薪水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体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做法的投诉、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商量、商量不成或者达到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到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