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一直等着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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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有六个月执行期。如逾期未执行,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可要求原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执行,或自行执行或指示其他法院协助执行。无需一直等待。
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一直等着吗

一、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一直等着吗

当公民提出强制执行之诉求时,主管法院应从接获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期限内着手执行;若逾期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债权执行上诉。

上级法院经审核后,可要求原本级法院在指定期限内切实履行裁决,亦可决定自行执行或指示其他下级法院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后就一直等着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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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理论上 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 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加处新的金钱给付 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经 过一定期限,当事人仍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在我 国,执行罚主要是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 等金钱给付义务,国外加处罚款还针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的执行。在我国,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不缴纳罚款 的行为,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加处滞纳金针 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目前我国滞纳金标准不统一,数额有按日 加处5%、1‰、2‰、3‰、5‰和按月加处5%不等。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直接强制执行方 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采取划拨存款、汇 款方式执行,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的, 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40条和海关法第60条使用的是“扣缴”一词。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这是执行金钱给付义务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属于直接强制。根 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处 理措施执行方式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条、第40条和海关法第60条、第90条规定了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变价的执行方式。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 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 罚款。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概念来源于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妨碍就是排 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 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在行政管理 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侵害的不是其他民事主体的杈利,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影响了行政管理秩序,也可能要承 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 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 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 人负担。”(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 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 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森林法第39条 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 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代履行从性质上 说是间接强制的一种,但有时与直接强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 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情况下,如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 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 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 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区别代履行和直接强制,一是 看是否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情形,就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 义务是由于当事人事先的作为引起的,需要由当事人消除违法 的后果;二是是否强迫当事人自己消除违法的后果,代履行排除 了强迫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三是是否属于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四是如果代履行时当事人 抵抗,则不能代履行,这一点与国外的代履行制度不同;五是代 履行的前提行政决定的义务是可替代履行的,就是当事人履行 和其他人履行效果没有不同。对不能履行的义务,只能直接强 制,不能代履行。如预备役军官法第53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拒绝 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除了上述五类行政强制措施外实 践中还有一些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 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 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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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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