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的伤害与学校无关系(例如,参加的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话,学校不承受相关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
(六)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意外,学校做法并无不当的,不承受意外职责;意外职责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限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路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私行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