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当地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样,建议同当地律师协商收取。
答辩人:市顺庆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被答辩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5月日,答辩人因收到市顺庆区人民转来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市顺庆区人民
答辩人:市顺庆区业主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