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