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征用本区一类地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10倍计算;征用本区二类地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9倍计算;征用本区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8倍计算(附表
一)。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表
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减半计算(附表
一)。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年种两季折算补偿,补偿一季半(附表
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补偿(附表
三)。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