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时,须提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为两个月,且每年只批准缓缴一次。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医保断交有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
4、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