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动人险[1983]20号《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或赴外地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的复函》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指定的医院不能治疗时,经主管医疗机构确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时,对必须派人护送的,可派一两名职工护送,其旅费可按现行差旅费报销。如护送人员系伤者家属,也可报销一个人的差旅费,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属陪护的,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补助,但补助数额一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护理费标准。
(2)《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7条规定,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