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就诊要享受医保待遇的:应由参保人于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前,向社保关系所在地(林口)的社保部门申请转诊手续;
2、办理该手续时:应由本人凭身份证、社保卡、当地的定点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由当事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定点医院出具)等;
3、向当地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转诊手续,再由当地的社保部门批准(盖章)后再到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
4、出院后,再带上异地就诊机构开具的出院小结、住院证明、收据及明细、社保卡、转诊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等回当地的社保部门报销即可;
5、根据(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的规定:
(
1)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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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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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
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