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落户和迁移申办
一、夫妻投靠落户
由申请人提交: ⑴申请报告和结婚证;⑵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⑶迁移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子女的户籍证明;⑶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父母的户籍证明;⑶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⑷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养弃婴落户
由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⑵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证明;⑶收养人的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收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无《收养证》的由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购房、建房居民落户
凡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房屋产权人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⑵房产证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⑶迁移人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⑷购买店面的申请落户在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还需提供租房证明等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引进人才落户
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可申请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和单位证明;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⑶申请人和随迁人户籍证明以及随迁入和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证明;⑷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暂时未找到固定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落户
申请人提交:⑴申请报告和毕业证书;⑵毕业未落户的凭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已落户的出具户籍证明;⑶申请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的接收证明;⑷落户在亲友家和租赁房屋的,须经亲友或房屋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落户在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等材料。已落户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准迁证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未落户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
八、在我市投资兴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及营业执照;⑵迁移人户籍证明以及家庭关系证明;⑶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工的落户
申请人应提交:⑴申请报告;⑵户籍证明;⑶经劳动部门审签的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居住满二年的暂住证;⑷工龄证明;⑸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在城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
申请有应提交:⑴申请报告;⑵迁移人户籍证明以及家庭关系证明;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⑷暂住二年以上的暂住证;⑸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落户请带身份证、标准身份证相片叁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