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新增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和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