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处罚被告人A、B为了发财,从2008年4月中旬到8月下旬,先实地查看,然后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8次在晚上窜入杨铜线、南张线和铁路专用线,拆盗钢轨夹板31副、轨距杆和扣件266套,总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销售给被告C、D(另行处理)。经铁路权威部门鉴定,被拆卸扣件的钢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认为,被告人A、B采取盗窃手段破坏铁路轨道,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同时,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C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4月13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A、B执行有期徒刑9年和8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被告人C亦被当庭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