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8个月。如满意请点击采纳并做出评价,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冯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