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某公司因不服北京密云县劳动和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密云劳保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作出终决,维持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决定。2006年4月1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日内,向赵某补发加班和加付应付工资金额1倍的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当月28日,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限其于2006年4月29日前改正“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向赵某补发加班工资及赔偿金。该公司诉称,2005年12月30日,赵某向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多次安排其从事加班、值班工作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06年4月4日和11日,公司提出申诉材料,证实在赵某正常工作岗位上从事加班部分加班工资已足额或超额支付了,对其值班部分公司已按日给付了值班费。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听取公司申辩情况下,向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赵某和单位间因值班、加班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决。请求撤销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审审理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举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案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案件中,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于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构成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而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且裁量适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