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三中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乡下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确定家庭联产承包职责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职责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散的一种土地规则改革。为此,职责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至于“承包田”是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法》把过去的家庭联产承包职责制改称为国家实行乡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则。《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乡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乡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因此,职责田与承包田其实质是同一内容的,两个名词只是在分别时间提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