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交付即有物权变动效果,为了限制这种绝对性,发展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学说,主要表现在:
第
一,瑕疵的同一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具有共同的瑕疵,同时无效或被撤销。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有欺诈、胁迫、错误情节等,可导致物权行为无效。
第
二,处分行为附有条件。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作为物权行为生效的条件,债权行为有效存在,物权行为始能生效。
第
三,行为的一体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无效。这三种做法都旨在限制无因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