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