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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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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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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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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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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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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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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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