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另一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无需做恢复执行的裁定书。
【相关知识】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