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公司与工人之间:“
(一)因公司炒鱿鱼、除名、辞掉工人和工人辞工、自动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薪水、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的限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限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置的其他劳动争议。”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对《条例》第2条作了增加性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限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2001年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经过中发生的纷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纷争;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