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陪产假是合法生育女职工,给予配偶照护女职工的假期,不是劳动法的规定,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第三胎的, 配偶享有陪护假,自治区除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