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法律法规无生育津贴到账才支付产假工资的规定,另产假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三、剖宫产问题建议您咨询医疗机构,确属于难产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应增加1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