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补交相关的社保,遵循具体的处罚。
在《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要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保,并且从2011年8月份起强制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五险”,明确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社保由劳动者和企业按照比例分担,这也是我们目前推行的基本政策之一。如果公司以现金形式补贴员工社保,而不及时给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保,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但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社保法》。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后果是:
一、单位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请求,且可以要求补办社保和补偿,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保部门核实后,可以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及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不但影响声誉和形象,一旦受到投诉核实而且必然受到相关部门严厉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劳动法》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