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同学、社交信息获取相关联系方式,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而不发生集成,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限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另一半、爸妈、成年娃儿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无以上限定的人或者以上限定的人无本领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处罚,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后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受民事职责。 (二) 《民法通则》第22条限定,被宣告失踪的人再次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管理权随之种植,他就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以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