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次起诉离婚未被判决准予离婚,且夫妻关系依旧未能得到缓和的情形下,可于判决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需筹备更为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诸如长期分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出轨情况等方面的证据。一般而言,若能够明确地呈现出夫妻关系已不存在挽回的余地,那么再次起诉离婚时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将会有所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